艺鼎国际装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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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余姚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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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店铺装修,宁波店面装修
发布时间:2023-11-22
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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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具体实施宁波改造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办法而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补助

第一条 特殊困难补助

一、低保补助

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持有本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证内任一家庭成员户籍在被搬迁房屋的低保家庭,给予被搬迁人3万元/证一次性补助。在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同一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可重复享受低保补助。

二、残疾补助

被搬迁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户籍在被搬迁房屋的双方父母、成年子女,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残疾人证,给予3万元/证一次性补助。在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同一残疾人证不可重复享受残疾补助。

三、大病补助

患有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的被搬迁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户籍在被搬迁房屋的双方父母、成年子女,需提交近三年本市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近十年内实际就医医院加盖印章的病历,给予5万元/人一次性补助。在本项目搬迁范围内,同一人不可重复享受大病补助。

四、特困补助直接计入被搬迁人的搬迁补偿结算款中,由被搬迁人负责向补助对象转付或用于补助对象的医疗、生活等项支出。被补助对象认为本身未实际享受到该项补助,可自行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与被搬迁人解决。

第三章 产权调换方式补偿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二条 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全部为现房的,在被搬迁人交付被搬迁房屋后,搬迁人按多退少补原则对安置补偿款、临时安置费和购房款的差额进行结算。

第三条 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含有期房的,在交付被搬迁房屋后搬迁人按多退少补原则对安置补偿款、首次临时安置费和购房款的差额进行预结算。期房购房款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暂估建筑面积计算。

当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全部发放签约入住通知书时,搬迁人按多退少补原则对预结算款项和已发放的临时安置费进行最终结算。

第四章 临时安置费

第四条 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发放时间

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根据所选的安置房屋数量、居室类型计算和发放临时安置费。

一、临时安置费计算期限自被搬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房日期另加120天。安置房实际交房日期为安置房签约入住通知书中告知的入住签约日起第10日。

二、临时安置费标准:一居室3000元/套/月、两居室4200元/套/月、三居室5100元/套/月。

换算为每日计算标准为:一居室100元/套/日、两居室140元/套/日、三居室170元/套/日。

三、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全部为现房的,搬迁人对安置补偿款和购房款进行结算的同时对临时安置费一并结清。

被搬迁人所选安置房含有期房的,临时安置费每半年为一个发放周期,在预结算时对被搬迁人所选全部安置房均发放半年的临时安置费。以后的每个发放周期首月发放,搬迁人对已发放签约入住通知书的安置房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其余安置房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

四、被搬迁人未按通知时间结清购房款或办理最终结算的,逾期期间不计算并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第五章 被搬迁房屋交付

第五条 被搬迁房屋内设备设施已经作价补偿的,被搬迁人不得私自拆除。被搬迁人交付被搬迁房屋时,留存在房屋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及物品,均视为被搬迁人放弃所有权,搬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定向安置房选房

第六条 选房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先签约,先选房。

第七条 选房顺序

奖励期内按照被搬迁人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搬迁补偿协议的时间,每三天一个批次摇号确定选房顺序。奖励期后按搬迁管理系统记录的签约顺序确定选房顺序。

一个被搬迁人安置多套定向安置房的,一居室最多选择一套。

第八条 购房人资格及条件

一、购房人资格

被搬迁人名下至少保留一套定向安置房,其余定向安置房经被搬迁人申请,搬迁人审批同意,被搬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作为购房人。

二、购房人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宁波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

2、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未享受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

3、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须退出轮候。

第九条 选房公示

搬迁人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网站()公示选房顺序、选房时间及房源情况,并在选房现场实时公布房源情况。

第七章 购房人变更

第十条 变更类型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搬迁人可申请购房人变更:

一、安置多套定向安置房的被搬迁人。

二、定向安置房多人共有,申请减少共有人的。

三、被搬迁人在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死亡的。

第十一条 变更期限

被搬迁人须办理变更购房人公证手续,并于交付被搬迁房屋前办理完毕变更购房人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被搬迁人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搬迁手续的,需办理公证委托或见证委托。

第十三条 被搬迁人在同一院落的被搬迁房屋,应同时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办理搬迁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